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诊疗项目,主要包括: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国家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正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未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
(5)、自治区内暂未开展(含有替代方法)的诊疗项目。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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