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乙类目录药品。
具体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B超聚焦热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其他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介入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体外反搏。
5、各种理疗项目。
6、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出院后所使用的抗排斥药及免疫调节剂费用。
7、其他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治疗项目。
(四)、其他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部分偿付的药品、治疗项目、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以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偿付范围费用的支付:属于药品费用的,个人先自付50%后才进入统筹基金与个人共付段;属于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和治疗项目费用的,在职职工自付30%(退休职工自付15%),统筹基金按在职和退休分别支付70%和85%。
因病情需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安装国产或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由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报销5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购买价的30%报销。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偿付的范围
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偿付范围以外的费用,均属不予偿付的范围。主要有下列各项: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费用的用药范围,主要包括: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