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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医疗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失效]

  9、执行经物价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医保等相关部门审查批准收费项目标准,接受监督,严禁乱收费、变相收费、分解收费、自定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10、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承担参保职工医药费用的合理支付工作。
  三、甲方对乙方的医疗费用偿付
  1、乙方定为 类医疗等级。
  2、偿付办法:
  (1)计算分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每月分别按统筹地区各类医疗机构当月的住院人次和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出平均住院人次费用,以此作为各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参照此办法计算动态定额结算标准,下同)。
  (2)按定额结算标准进行月度结算。每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住院结算费用等于本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乘以同类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
  (3)结算时需先对个人负担部分进行扣除,同时根据本医疗机构上年度的每百门(急)诊人次中的入院人次核定住院人次比例,在核定比例之内的住院人次按动态定额标准予以偿付,超出核定比例之外的住院人次按动态定额标准的40%偿付,违规住院人次不予偿付。专科医院的动态定额标准单独制定。
  3、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偿付结算计算式
  (1)偿付结算费用总额=个人偿付费用总额+统筹基金偿付费用总额
  (2)统筹基金偿付费用总额=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总额+门诊特殊检查及治疗费用总额+住院费用总额(含特检特治费用)
  (3)门诊特定项目费用总额=结算期门诊特定项目人次费用定额×(实际发生人次-违规发生人次)-参保人员自付金额
  (4)门诊特殊检查及治疗费用总额=各项标准×参保人员门诊检治人次-参保人员自付金额
  (5)住院费用总额=结算期人次均住院费用定额×(本院参保人员实际住院人次-本院参保人员违规住院人次)-参保人员自付金额
  (6)结算期人次均住院费用定额=结算期全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全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总人次
  (7)结算期门诊特定项目人次费用定额=结算期全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定项目总费用/全市同类定点医疗单位门诊特定项目发生人次
  4、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医疗保险费用开支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当月20日前将上月应偿付的金额拨付给定点医疗单位。原则上每月按应偿付医疗费用的90%拨付,其余10%部分按年度对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年终考核结算。
  5、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开支不合理的。在30天内告知,并对该部分费用暂缓支付,经审查核实后的合理医疗费用支付最长不应超过30天。
  6、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偿范围规定而实际开支的医疗费用,超出定额结算标准部分:40%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60%由定点医疗机构支付。
  7、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实际开支医疗费用总额等于或低于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医疗费用总额结算。
  四、奖惩约定
  (一)、乙方能模范遵守医疗保险制度的,甲方应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1、乙方自觉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各项具体规定,医疗服务质量高,服务态度好,群众无投诉或少投诉,经年终考核评为优秀单位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乙方工作人员按照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严格把关,减少卫生资源和医疗保险经费的浪费或损失,经核实,年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对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或个人进行检举者,经查证属实,按罚款金额的50%予以奖励。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不合理费用外,应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及责任人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医疗资格或取消其医疗保险处方权。
  1、收费超出物价、卫生、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的;
  2、按规定应由乙方垫付记帐而要参保病人交现金的;
  3、将本院有条件诊治的病人借故推诿给其他医院的;
  4、违反合理用药原则,不因病施治,开大处方,人情方,开调理补养性中药材的;
  5、不严格掌握检查指征,随意扩大检查范围,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滥开特殊检查申请单或滥作其他不必要的检查,检杏阳性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6、将不属于急诊抢救病人的费用记入急诊抢救项目的;
  7、对就医病人不验证,致使非参保人借用他人的医疗保险证就医、结帐的;
  8、不执行诊疗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院治疗或任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不按规定将病人收入超标准病房的;
  9、将不届于重症监护(CCU、ICU)病种范围的病人收入CCU、ICU病房。或将应转入普通病房的病人仍留在CCU、ICU病房的。
  (三)、甲方如不能按《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拨付应付款项的,每日按照拖欠款项金额的0.2‰计算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医疗保险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报一份给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定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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