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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医疗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失效]

  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偿付范围以外的费用,均属不予偿付的范围。主要有下列各项:
  (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费用的用药范围,主要包括:
  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6、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药品。
  (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诊疗项目,主要包括: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国家和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正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3)、未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到各级疗养院疗养的费用。
  (5)、自治区内暂未开展(含有替代方法)的诊疗项目。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不予偿付的其他费用。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偿付的其他费用:
  1、不符合转院治疗和现金报销规定的医药费。
  2、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违法乱纪、犯罪行为、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等。
  4、无特殊原因而超过报销时间的跨年度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医疗保险年度为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当年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报销时间为截止至次年1月31日)和医疗保险证卡遗失期间所发生的医药费。
  5、未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自定或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未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医疗单位自制药品费;超出规定零售价格(国家定价的药品)收取的费用、超出规定差率(非国家定价的药品)收取的费用。
  6、在国外或在赴港,澳,台地区工作、居住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派出单位负责,不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7、按医疗规定患者应出院而拖延出院者(包括医疗机构责任和患者个人责任),从应出院第二天起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病人所发生的医疗费。
  8、参保职工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到非定点药品零售单位购药或自行转诊、自找医生、自购药品的费用。
  9、参保职工公(工)伤、生育的医疗费用。
  10、其他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付范围的费用。
  四、费用偿付的原则
  基本保险医疗费用的偿付,分为个人的偿付结算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偿付结算。
  个人的偿付结算,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区别费用的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由个人支付费用的结算。个人的偿付结算,坚持“个人帐户划帐或现金支付结算”的原则,实行个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据实结算,通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其个人帐户划帐或由个人现金交费的偿付办法。
  定点医疗机构的偿付结算,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医疗费用,区别费用的不同情况,按照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偿付结算,坚持“以收定支、定额管理、合理支付、质量控制”的原则,实行“增幅定额控制、动态均值计算、平均定额付费、超支共同分担”的办法。由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执行统一的结算标准,采用统一的结算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初审,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医疗费用结算的终审。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最高限额按医疗保险年度累积计算。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每人按支付规定可全额享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缴费不满6个月的,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30%享受;缴费满6个月的,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享受;满7个月的,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60%享受;满8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70%享受。
  五、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偿付的结算办法
  (一)医疗机构按医疗等级分类。将定点医疗机构按其医疗等级分为三类:三类为三级医疗机构,二类为二级医疗机构、一类为一级医疗机构。(三类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再分为三级A和三级B两档)
  (二)计算分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每月分别按统筹地区同类医疗机构当月的住院人次和住院医疗费用计算出平均住院人次费用,以此作为同类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动态定额结算标准(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参照此办法计算动态定额结算标准,下同)。
  (三)按定额结算标准进行月度结算。每月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各个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住院结算费用等于本医疗机构住院人次乘以同类医疗机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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