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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医疗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八个医疗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2001年3月19日 南府发[20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南宁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职工公伤医疗费用支付暂行办法》、《南宁市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费用支付暂行办法》等8个医疗改革配套文件,已经市人民政府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偿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医疗费用的偿付行为,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3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文件精神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准予偿付的范围
  (一)、参保职工持本人《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施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就医,符合《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自治区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管理办法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个人负担部分进行扣除后的医疗费用。
  (二)、参保职工因患急危重症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持有本人医疗保险证及单位证明、急诊病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个人负担部分进行扣除后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职工按规定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个人负担部分进行扣除后的医疗费用。
  (四)、异地居住的退休职工、因公出差、外出学习、准假探亲、常年在外地工作等参保职工患病在外地住院就医的,在当地公立乡(镇)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并有规范的病历记载,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对个人负担部分进行扣除后的医疗费用。
  (五)、按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结算的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察床位费。
  (六)、参保职工住院就医,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扣除个人负担部分的药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偿付费用的范围
  (一)、列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乙类目录药品。
  具体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1、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B超聚焦热疗。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5、其他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项目和医用材料。
  (三)、治疗项目。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介入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4、心脏搭桥术与心导管球囊扩张术、体外反搏。
  5、各种理疗项目。
  6、进行器官(或组织)移植和安装人工器官出院后所使用的抗排斥药及免疫调节剂费用。
  7、其他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治疗项目。
  (四)、其他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部分偿付的药品、治疗项目、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
  以上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部分偿付范围费用的支付:属于药品费用的,个人先自付50%后才进入统筹基金与个人共付段;属于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和治疗项目费用的,在职职工自付30%(退休职工自付15%),统筹基金按在职和退休分别支付70%和85%。
  因病情需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安装国产或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由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报销5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购买价的30%报销。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偿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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