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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经批准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诊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统一按照转外地住院医疗费用各段个人自付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计算。

  (四)、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第五十一条 统筹基金不支付门诊医疗费。职工公(工)伤、职业病及生育的医疗费用不在统筹基金支付。
  第五十二条 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管理办法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生活服务和服务设施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未能纳入基本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费用。
  第五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所发生的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因自杀、自残(精神病发作除外)及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2)、因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3)、因责任事故引起食物中毒的;
  (4)、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5)、因酗酒、戒毒等行为造成伤害的;
  (6)、不符合定点医疗就医和报销程序的;
  (7)、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项目。

第七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年度医疗保险费支出使用情况和本年度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测,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送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 基本疗保险基金决算的编报和审批。年度终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决算编制要求,编制决算草案,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送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对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立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专门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营运进行管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对预算收支情况和效果进行考核。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缴费申报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定的缴款数额填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通知单”,由用人单位从其开户银行缴入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开户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帐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上缴统筹地区的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五十九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经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拨款申请和预算及收支进度,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按月及时足额拨付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开户银行开设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帐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定点合同将合理款项及时支付给定点单位。
  第六十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帐户除缴付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外。原则上只收不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帐户除接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社会保障财政专户转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六十一条 当年归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本息按三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银行存款利率如有调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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