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凡发生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5)款所述情况的,其报销办法是:超过500元以上的药品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20%,统筹基金支付80%;退休人员个人负担10%,统筹基金支付90%。
(4)、参保人员每次进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的范围(3)、(4)款治疗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个人负担15%;退休职工个人负担8%,由统筹基金分别支付85%、92%;
第四十四条 门诊特定项目中,列入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范围有:急性严重外伤、脑外伤、骨折、脱臼、撕裂伤、烧伤、突然急性腹痛、突发高热、突然出血,吐血、有内出血象征、腹泻、严重脱水、休克、有抽风症状或昏迷不醒者,耳鼻道、咽部、眼内、气管、支气管及食道中有异物者,眼睛急性疼痛、红肿或急性视力障碍,呼吸困难者,发病突然、症状剧烈、发病后迅速恶化者,中毒、淹溺、触电、急性尿闭、急性过敏性疾病、烈性传染病可疑者,以及其他主治医师以上认为危及生命应予急诊抢救者。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的家庭病床收治对象: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恶性肿瘤晚期、慢性阻塞性肺病、老年性脑萎缩、骨折恢复期、慢性心血管、疾患所致心功能不全、各种原因所致的尿潴留需留置导尿管、慢性衰竭、慢性尿毒症等行动不便的患者。家庭病床的收治,须经参保人员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由定点医疗单位经治医师出具家庭病床通知单,并凭医疗保险证和病历报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同意后办理。
(三)、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医疗费用的支付与结算
第四十六条 特殊检查,指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检查。例如:应用χ—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医疗项目和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检查医疗项目。
以上各款项目以外的特殊检查,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七条 特殊治疗,指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范围的治疗。主要包括:
(1)、体外振波碎石治疗、高压氧治疗、医用直线加速器治疗、重症监护及抢救的CCU、ICU病房治疗;
(2)、肾脏移植、心脏瓣膜移植、角膜移植、皮肤移植、血管移植、骨移植、骨髓移植、胰岛移植;
(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髋关节等体内人工器官的置换及安装,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5)、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介入治疗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6)、单项费用超过200元/次的治疗项目。
上述各款项目以外的特殊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十八条 因病情需要,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安装国产或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由统筹基金按国产普及型价格报销50%;无国产普及型可比价格的,按购买价的30%报销。
购买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现金,然后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就医需做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应由主治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以上医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费用在800元以上的项目需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后方可进行,抢救危重病人可先检治,后补办手续。
第五十条 门诊或住院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费用,不纳入统筹基金共付段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在最高支付限额内由职工和统筹基金共同支付,在职职工自付30%(退休职工自付15%),社会统筹基金按在职和退休分别支付70%和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