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开展涉爆涉枪安全检查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 南府发[2001]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并驻市各单位: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减少涉爆涉枪事故和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丢失、被盗(抢)案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全国治爆缉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定于4月30日至5月30日对我市涉爆涉枪单位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市公安局、安委会牵头组织协调市经贸委、供销社、交通局、建设局、矿务局、郊区矿产局等有关部门对所有已核发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许可证件的单位逐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要求的。重新核发有关许可证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要求的,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坚决吊销其有关许可证件。凡与周围居民聚居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规定的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一律收回有关许可证件。对已废弃或闲置不用的爆炸物品仓库,要认真检查,在确定无安全问题后,或予以拆除,或予以查封,或改作其他用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二、由市公安局对所有民用枪支配售企业的经营状况、枪支弹药及枪支零部件储存状况、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状况、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存在严重隐患的,要暂停其办理运输手续、配售限额,并对枪支弹药及枪支零部件集中封存;由市公安局对配备配置枪支单位的枪支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严格检查,凡存在管理制度不落实和不安全隐患等问题的,一律收回配备配置枪支弹药集中保管,待整改措施落实或消除不安全隐患后返还枪支弹药。
三、这次对涉爆涉枪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检查工作必须按程序和要求进行。认真详细地填写检查记录,经检查方与被检查方共同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作为档案备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责成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必要时向党委、政府报告。要结合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涉爆涉枪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严防涉爆涉枪案件和爆炸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