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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自然灾害处置办法

  第三十三条 灾情的发布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部门的统计数据为准。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对外发布,经有关部门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救灾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发布。

第四章 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措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救灾资金筹措应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以及通过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争取国际援助等多渠道筹措。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对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予以适当救灾补助。一般自然灾害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救灾资金,安排发放到受灾地区。
  第三十六条 救灾资金和物资必须专款专用,专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每年度对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七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一)及时提供灾害前兆信息,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表现突出的;
  (三)在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四)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五)在减灾、防灾、救灾工作方面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假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故意发布虚假的灾害预报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负责救灾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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