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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和传染病救治体系建设的意见

  (二)规划目标。省、市两级按照行政区划,新建或改扩建1所传染病医院。已有传染病医院、胸科医院或结核病医院的,可在现有基础上进行扩建,或以现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进行改建。床位规模参照《山东省传染病医疗机构建设参考标准》确定。县级综合医院内设置传染科,建设独立的传染病门诊和病区,或就近、就便改造1所卫生机构作为县级人民医院的传染病分院。有条件的县(市)也可建1所传染病医院。床位规模参照《山东省医疗机构内设传染病科室建设参考标准》确定。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有发热门诊经规范调整后要继续保留。为应对突发传染病疫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属地化原则,指定本区域内具备条件的医院,按照建设标准设置一定数量的传染病储备床位,平时接诊一般病人,一旦传染病暴发即可转用,其床位设置规模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争取2—3年内,形成以省、市级传染病医院和县级医院传染科(传染病分院)为基础,以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传染病门诊和隔离观察室为辅助,以综合医院传染病救治资源为储备,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能够满足紧急应对与日常工作需要的传染病救治体系。
  (三)建设内容。
  1.房屋建设。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建筑设计要则〉的通知》(卫发电〔2003〕55号)和《山东省传染病医疗机构建设参考标准》、《山东省医疗机构内设传染科室建设参考标准》的要求,对1个省级、16个市级传染病医院、94个县级医院传染科(室)或分院列入建设改造计划。2004年年底前房屋建筑项目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新建传染病救治机构的选址要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尽量避开城市人口稠密区,并应在城市常年主导下风向处;建设项目设计要按照“三区两通道”严格分区,合理布置;呼吸系统传染病房建设应考虑合理通风,并增加负压通风系统。
  2.设备装备。各级传染病救治机构的基本设备配置应从实际出发,根据需要进行设置。同时,设区的市要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于2003年底前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3.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有关重症监护和非典病房床位人员的配置标准,配齐、配好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医生来源主要以现有人力资源调整为主,适当招录医学院校毕业生;护士主要通过大中专院校招录、招聘和现有人力资源调剂解决。同时,要加强相关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和岗位规范,达到传染病救治机构的管理标准和业务素质要求。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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