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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通知

  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城镇户口职工,必须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参保。外商投资企业的农民工,按威政办发〔2003〕41号文件的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其中使用不足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本市农民工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补助费要及时并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个人名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并入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六、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来劳务工,要按照威政办发〔2003〕4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七、尚未参加社会保险或参保险种不完全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在成立后的一个月内),到工商注册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保登记和缴费申报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工商、外经贸部门沟通,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参保。劳动保障部门对不执行我国社会保险法规,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外商投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遵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做好外资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创造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发展与稳定相协调的社会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抓出成效。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法律意识,积极参加社会保险,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热情周到地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与服务。对分散在农村的外资企业,社保经办机构要登门服务;乡村外资企业较多的,也可委托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服务站)为企业参保提供及时的登记、申报、缴费和结算服务,尽最大可能方便企业和职工。能通过银行办理的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尽量通过开户银行办理。
  十、港澳台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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