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
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通知
(威政发[2003]3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社会保险工作,构筑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广大外商投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服务周到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场地在农村的外资企业)均应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照《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二、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以月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当年新办企业和经各市区政府认定的困难企业,如职工同意,参保缴费基数可暂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三、与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务工人员,不论何种用工形式和用工期限,均应实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按本市规定的差别浮动费率,一般控制在工资总额的1%左右。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所有工伤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生产经营场所在农村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可区别情况,逐步规范。企业缴费有困难的,可先为职工参加住院大病医疗统筹,单位缴纳住院大病统筹费控制在工资总额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费。凡已在户口所在地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工,如本人自愿,可暂不参加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生产经营场所在城市建成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城镇企业的规定参加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