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五个分指挥部,分别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分管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为牵头单位。
1.警戒保卫指挥部。由市公安局牵头,联系电话为110。
2.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分别设在以下部门:(1)道路交通、火灾和民用爆炸物品等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联系电话为110、122、119;(2)海上交通运输、海上捕捞与海水养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威海海事局,联系电话为12395;(3)民航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航局,联系电话为5314992;(4)铁路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铁路局,联系电话为5321112-208、206;(5)矿山和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联系电话为5225629;(6)工程建设和城市燃气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联系电话为5321111;(7)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卫生局,联系电话为120。
3.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市卫生局牵头。
4.物资供应指挥部。由市经贸委牵头。
5.善后处理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指定民政、工会或其他部门牵头。
三、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工作,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救援工作中发生的问题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三)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
(四)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事后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五)事故灾害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
(六)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八)适时发布通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九)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特别重大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做到: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5231236、5213283)、市安监局(值班电话:5225629)和主管部门,并由其迅速转报省政府、省安监局和省主管部门。2.于6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和市安监局。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