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3]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安监局拟订的《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二日
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市安监局 二00三年七月十二日)
为切实做好我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
安全生产法》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特别重大事故类别
《威海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发生在我市境内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主要包括:
(一)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二)铁路、水运、矿山、海洋捕捞与海水养殖、水利、公路、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工业、贸易企业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四)一次造成职工或居民5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五)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火灾事故。
(六)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一)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
(二)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秘书长、公安局、经贸委、安监局、交通局、海洋与渔业局、海事局、建委、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市区政府市区长、开发区管委主任,威海军分区、武警威海支队主要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