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3年5月25日 沪府发[200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切实落实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各项规定,切实落实中央和本市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改革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约束机制,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对已经确定的农业税政策,要严格执行,严禁随意变通。要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政策,规范经营性收费管理,特别是供水水费的管理。继续实行劳动积累工和劳动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的区县,今年的“两工”数额应继续减少。
在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的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区县统一管理和发放的工作。严格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行。
二、深化农业税改革,规范农业税征收
从今年起,对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农户,暂缓征收农业税;对人均可支配收入在4000元至6000元的农户,暂减半征收农业税,以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特别是收入相对较低农户的税收负担。
要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收,继续做好纳税公示、纳税通知、税单到户、定点征收等工作。同时,加强对农业税征收人员的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依法治税。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要强化对改革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继续加强对涉农负担、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执行税费改革政策的检查,除了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外,各区县要在近期组织一次“回头看”检查活动,全面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在各职能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并进一步重视信访工作,形成完善的监督体系。
要建立健全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发现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加强调查研究,完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