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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四)未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的。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单位或个人报送的推荐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应提交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通知推荐单位或个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推荐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对各自学科(专业)的市科学技术奖推荐项目进行初评,并将获奖人选或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建议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学科(专业)评审组获奖建议以会议形式、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的决议。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表决结果以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三等奖表决结果以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应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决议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决议向社会公示,征询意见。
  对获奖人选和获奖项目及等级决议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供书面的异议材料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异议人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单位印章。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在征询意见期满后15日内对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收受贿赂、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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