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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评审委员会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研究取得了重大成果,引起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对推动社会发展做出了特别重大贡献的;
  (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为郑州市的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软科学研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积极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科技创新,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五)完成重大技术发明,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奖励只授予组织。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直接参与的主要完成者,单项授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0人,三等奖不超过7人。

第三章 推荐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一)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三)驻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
  (四)大中型企业;
  (五)行业协会、学会;
  (六)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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