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5日)修改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28号)
《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03年7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郑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科技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社会效益。
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没有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7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项目不超过总授奖项目的百分之十。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组成,其中科学技术行政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