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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3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3年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补充通知
(2003年7月15日)


各区人事局,经济功能区人事部门,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3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职[2003]168号)精神,现就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度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各语种及类别、级别的合格标准(见下表):

┌──────┬────┬──────┬────┐
│  语种   │ A级  │   B级  │  C级 │
├─┬────┼────┼──────┼────┤
│英│ 综合  │ 60   │   55   │  50 │
│语├────┼────┼──────┼────┤
│ │ 理工  │ 60   │   60   │  50 │
│ ├────┼────┼──────┼────┤
│ │ 卫生  │ 60   │   55   │  50 │
├─┴────┼────┼──────┼────┤
│  日语  │ 60   │   50   │  55 │
├──────┼────┼──────┼────┤
│  俄语  │ 60   │   60   │  60 │
├──────┼────┼──────┼────┤
│  德语  │ 60   │   55   │  60 │
├──────┼────┼──────┼────┤
│  法语  │ 60   │   60   │  60 │
├──────┼────┼──────┼────┤
│ 西班牙语 │ 60   │   55   │  60 │
└──────┴────┴──────┴────┘

  二、从我省实际出发,在外语成绩要求上,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
  1、高等学校教师(不含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2、艺术、工艺美术(艺术设计)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仅作参考,两年内申报评审有效。
  3、其他系列1955年(含1955年,下同)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并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从2002年起,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成绩仅作参考,2年内申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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