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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统筹资金开支范围与标准。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资助的资金,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造成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和基本医疗。统筹起付、封顶额度、支付内容与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认真调查、分析、测算的基础上科学制定。
  (四)各级政府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的申报与核定。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缴纳基金到位后,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机构将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报同级卫生、财政行政部门核定,再由卫生、财政逐级申报与核定。上级财政根据核实的下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下拨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
  四、机构与职责
  省政府成立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在省卫生厅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有试点任务的市、州政府可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宣传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暂不设立具体的管理机构,但要明确1位政府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及1个科室负责此项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试点县、市政府要按照精简、统一、高效原则,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业务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基线调查。通过调查,掌握经济水平、卫生资源现状、卫生服务提供、卫生资源利用、人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农民健康状况与健康需求、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愿等内容的分析、测算,为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县级政府根据基线调查的情况,按照《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科学、符合实际、简便利民、易操作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报市、州政府批准,省政府备案。
  (三)宣传发动,农民自愿参加。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发动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组干部和党团员的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和多种其他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舆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使农民了解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明白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是乱收费、乱集资,也不是增加农民的负担,让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享受政府补助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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