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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对象
  凡农村户籍人口(不含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应当在所辖乡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乡镇企业职工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筹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筹资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农民个人缴费。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农民个人,以家庭为单位,每人每年筹资不低于10元。五保户仍执行《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特困户筹资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定解决。
  2.集体和社会多渠道筹集。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支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政府资助。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省级财政承担比例,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和省财政占全省可用财力的比重分类测算。
  (二)基金管理。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严禁挤占挪用。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1.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县级管理机构统一在1家国有商业银行开设1个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定期审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行信息网络管理。
  2.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个人缴费。个人缴费部分,可以部分统筹,部分建立家庭帐户。统筹部分纳入县级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统一管理。家庭帐户资金,用于家庭成员支付医药费,超支自理;当年结余留用,自动结转,不退款,不得作为抵冲下年度家庭成员应缴合作医疗专项经费。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审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公开、民主、制度化管理,其开支由新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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