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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
 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3]24号)


成都、泸州、广安、眉山市人民政府,凉山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编委办《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二日

         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
          (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省编委办 二00三年六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省委8届25次常委会和省政府第55次省长办公会及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制定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意见。
  一、目标任务与原则
  (一)目标任务。2003年度,选择眉山市的彭山县、广安市的武胜县、泸州市的叙永县、凉山州的金阳县和成都市的都江堰市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筹资、补偿、监督等机制。试点县(市)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不得低于农业人口的80%。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等疾病带来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致贫、返贫问题。让老百姓得到实惠,提高农民抗大病风险的能力,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保护劳动生产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在全省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科学管理、符合实际、简便利民、可操作的经验。
  (二)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坚持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以县为单位,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分类指导,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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