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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要切实加强高职高专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对毕业离校时未找到工作的学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程”,要分期分批组织进行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省财政划拨一部分专款,统筹解决这部分毕业生的培训费用,劳动保障部门适当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
  六、加强就业指导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市(地)和各大中专学校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场地、人员、经费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市(地)要保证有专职人员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各学校专职就业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与毕业生的比例要保证不低于1∶500;就业工作所需经费,可按毕业生在校所交学费的1%确定核拨标准并列入学校当年的经费预算予以保证。要加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就业指导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同时,要加快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各高校信息网要在2003年6月底以前与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网站接通,努力实现资源共享。
  七、要重视优秀毕业生和特殊群体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对优秀毕业生,学校要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应优先录用。要坚持优生优选原则,对专业对口的优秀毕业生要优先录用。要积极帮助女毕业生和城市下岗职工、农村家庭有困难的毕业生就业。对烈士子女和在抗击“非典”一线的医务人员的子女毕业生,有关用人部门和单位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八、各市(地)、各用人单位要做好今年毕业生的接收工作。
  用人单位已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合同的,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并要及早做好接收毕业生的准备工作。鉴于今年“非典”疫情的影响,应允许毕业生适当推迟报到时间。对于省外院校回来的毕业生,各市(地)要及时为其办理登记和《就业报到证》的有关手续。对于来自非典型肺炎疫情流行地区的毕业生,报到时要出具学校所在地政府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书。
  九、做好未就业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一)对未就业毕业生档案、户口的管理,可根据本人申请,保留在原就读学校或转回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实行免费管理。当地政府所属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他们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推荐服务。
  (二)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当地民政部门应参照本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此项费用由各市县财政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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