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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四、大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毕业生合理流动,允许大中专毕业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市(地)就业。对跨省、跨市(地)就业的毕业生,任何单位不得向毕业生收取费用。
  (二)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各市(地)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积极支持和帮助用人单位接收和储备毕业生。
  (三)加大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录用公务员的力度。各级政府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司法、工商、税务、质检等执法部门的新增人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录用,以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干部队伍的素质。
  (四)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全部面向高校毕业生择优录用。各市(地)、县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要妥善解决好非公有制企业接收毕业生遇到的各种问题。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毕业生开展支教、支医、护贫等活动。
  (五)鼓励高校师范类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毕业生,户口可落到县城,可提前转正定级。
  (六)鼓励毕业生到边远山区、艰苦行业以及社区、街道和农村工作。城市户口的毕业生到以上地区工作的,户口可以落到家庭所在地;非贫困县(区)生源毕业生志愿到我省定点扶贫的贫困县工作的,户口可随迁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家庭所在的县(区)。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鼓励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就业。凡省属高校毕业生参加团中央、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在西部贫困县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后,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的,应优先录取;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九)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2年或2年以上者,报考研究生的,应优先推荐、录取,报考党政机关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
  五、加快调整学科专业结构,缓解毕业生就业的结构性矛盾。
  高等学校要利用毕业生就业反馈的信息,促进学校学科专业结构的调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省教育厅每年12月份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要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衡量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对毕业生就业率低于50%的专业要适当减少招生,减少教育经费投入;对就业率不达20%的专业,要减少或停止招生,教育经费投入相应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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