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拍卖有底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拍卖出让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挂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矿业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矿业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矿业权挂牌主管部门应当于挂牌起始日20日前发布挂牌公告。
挂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管部门的名称和地址;
(二)拟出让矿业权的矿区(区块)范围、地质矿产简况、储量规模等;
(三)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四)获取挂牌文件的办法;
(五)挂牌的时间、地点、起始价、增价规则、增价幅度等,有底价的应当特别声明;
(六)确定竞得人的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数额和缴纳时间;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在挂牌期间,竞买人可以多次报价。
第二十五条 竞买人报价高于底价且出价最高,或相同报价的最先提交报价单的竞买人为竞得人,挂牌成交。
挂牌期限届满,无人竞买或竞买人的报价低于底价的,挂牌不成交。
第二十六条 挂牌成交后,主管部门与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挂牌出让合同,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与主管部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后,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中标人、竞得人逾期未向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中标人、竞得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以抵作矿业权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主管部门须在公开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