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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五)对省整顿办2001年以来已下文列入关闭的矿井至今未关或关闭不彻底的必须按照“关井六条标准”在2003年8月31日以前关死关实。
  (六)在专项整治后,各市地上报省整顿办没有参加专项整治验收的乡镇煤矿遗留问题,要按照省整顿领导组2003年第1期会议纪要要求,在8月31日前依晋煤整顿发〔2001〕9号文规定程序验收清理解决。各市地在申请验收前必须于7月31日以前向省整顿办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上报2002年因事故要求按15%关闭矿井名单,于8月31日以前上报2003年省整顿办要求按已批准矿井10%关闭矿井名单,并由各市地政府做出按要求关闭矿井和一次解决遗留问题的承诺。验收标准按照《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标准》执行,凡验收不达标的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三、继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煤矿本质安全化程度。
  (一)整治的主要内容是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领导、内设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一通三防”安全设施达标和防治瓦斯等措施落实到位。
  (二)对于2003年以来发生过特别重大事故的市地,发生过特大事故的县(市、区),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乡镇要列为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点地区,有效推动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发展。
  (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为契机深化煤矿专项整治工作,把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与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换发、年检相结合,与关井压产、总量控制相结合,与采煤方法改革相结合,逐步提高煤矿装备水平和抗灾能力,提高煤矿本质安全化程度。2003年的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及核准工作在9月底之前结束。
  (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加大对国办发明电[2001]25号文件规定“四个一律关闭”小煤矿关闭情况的督查和防止已关闭矿死灰复燃巡查力度,确保合法矿正常的生产秩序。要按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对这些矿分别吊销证照、封存资料、切断电源、毁闭井筒、查堵火工品来源渠道、拆除地面建筑物、遣散工人、报纸公告关闭情况,按照关闭标准一定要保证关死关实。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严厉查处煤矿事故,对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
  (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煤炭、监察、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依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每起事故,事故调查结束后要在法定结案期内及时根据省人民政府151号令的规定进行综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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