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3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改善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贯彻《通知》要求,做到政府、部门和煤矿企业不缺位、不断档,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国务院关于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的要求传达到煤矿队组。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目标,扎实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二、摸清底数、依法界定、分类指导,真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乡镇煤矿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清楚掌握本辖区内各类乡镇煤矿的底数,要以县为单位组织对乡镇煤矿进行调查摸底、依法界定、分类指导,真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对于已经乡、县、市三级专项整治验收,省整顿办批准并核发“四证”恢复生产的乡镇煤矿,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以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评价为主的监管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评价核准的基础上,对其安全生产状况动态监察,凡降低标准生产、不进行认真整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井,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实施关闭。
(二)对已经省整顿办批准但尚未核发“四证”或“四证”已过期的矿井要坚决停下来,撤出作业人员,待证件齐全有效后方可按《山西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工作程序》的规定逐步恢复生产。
(三)没有参加专项整治验收和上报到省整顿办未批准的矿井,坚决不准生产。
(四)在专项整治验收之后,各市地清理上报的基建矿井,必须停止施工,省煤炭工业局会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民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要求进行清理核定,符合条件的矿井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后,按基建矿井进行施工建设;不符合条件的矿井,由县人民政府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