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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根据我省实际,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仍然是专项整治的重点,其中煤矿安全是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
  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精神,进一步澄清底数,依法界定,分类指导。对非法矿井、“四个一律关闭”的矿井、应关未关的矿井要关死关实。“四证”不全的矿井要一律停产,待证照齐全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煤矿“四证”要加强管理,到期的证照必须立即申请换发,发证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企业,有关证照要坚决吊销。对证照齐全合法煤矿也都要实行安全基本条件评价,经评价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经复评仍不合格的,必须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煤矿的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在道路交通专项整治中要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确保交通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和对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对车辆超载、违章驾驶等行为要依法整治。要重点搞好高等级公路、城乡交叉道路、旅游热线以及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整治,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加强危险路段改造,坚决遏制道路交通特大事故的发生。
  在危险化学品整治中要坚决取缔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活动的生产厂家和经营网点,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近期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工商、消防等部门参加,组织开展一次加油站专项整顿,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加油站要坚决取缔。
  其他各项安全整治,也要在前一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继续深化整治。
  四、依法整治,确保成效
  要进一步依法搞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同时要强化联合执法。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整顿中应取缔、关闭的企业,有关单位要下达取缔、关闭决定书,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各类证照,企业必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安部门停止火工品供应,供电、供水部门依法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金融部门停止存贷款业务,取消帐户。对决定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关实关死,并防止死灰复燃。
  要把深化专项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的过程。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县级未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要尽快设立,重点产煤和工贸企业发达的乡镇,也要设置安监办事机构。要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整改责任、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制定日常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监测评估,严格落实监测监控责任制,督促隐患单位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时间和责任人员四落实,切实消除事故隐患,加大隐患整改投入,改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有效促进安全生产。对有关建设项目要严格实行“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把住安全生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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