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39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学习,提高认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迅速将《通知》原原本本传达贯彻到各基层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及车间、班组和劳动者,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认真组织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实质,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在全社会的各个层面形成重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大氛围。
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从2001年4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以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努力,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展仍不平衡;一些非法生产、经营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证照不全的企业、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依然存在;一些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仍未得到彻底整改消除。因此,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必要性的认识,克服在抓安全整治上存在的畏难情绪、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摆正安全整治与发展经济、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方法,落实整治措施,切实做到真整真治,推动我省各项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全省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省煤炭工业局牵头负责煤矿安全整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整治,分别由省公安厅和省交通厅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安厅牵头负责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省交通厅牵头负责水上交通安全整治;省国防科工办牵头负责民爆器材安全整治;省建设厅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和城市燃气安全整治;省农机发展中心牵头负责农机安全整治;省质监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各级、各部门要互相配合,协调一致,要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特别是协调、汇报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确保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各部门在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中,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县乡两级安全专项整治责任的落实,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基层和企业。各牵头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在前一阶段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和时间要求,抓住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标本兼治,确保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和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