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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公告

  责任人:法人代表
  (一)禁止集会、聚餐等活动。
  (二)各公共娱乐场所如歌厅、舞厅、网吧、酒吧、电影院、室内体育馆等暂停营业。
  (三)商场、菜市场、集贸市场等必需品供给场所,银行等公共场所,必须按要求定时消毒。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手套。
  七、农村地区
  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实行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领导包户的三级联防,村自为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建立由村委会主任担任站长的非典型肺炎控制联络站。
  (一)实行每日体温测量和疑似症状登记报告制度。对发热38℃以上的病人,送乡镇卫生院、指定留观站或一级以上医院留观隔离并报告。凡确诊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由县医院救护车接送到指定医院治疗。对病人周围环境的空气、物体表面和垃圾进行消毒。对其家庭成员和密切接触者实施家庭内隔离观察14天,并实施有效的体温、症状监测和生活保障供给。
  (二)对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实行家庭隔离至少14天,每日进行体温测量和疑似症状登记,无异常情况方可解除隔离。发现发热38℃以上或疑似症状的病人,立即报告,并由县医院救护车接送指定医院治疗。
  (三)严禁摆宴席聚众就餐,禁止发热病人或疑似病人家属和接触者走乡串户,减少村与村、户与户之间的亲朋互访。
  (四)对有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村庄实行封闭。
  八、个体诊所、门诊
  城镇个体诊所和门诊暂不具备隔离条件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部休业。
  (一)诊所、门诊现有发热病人分流至乡镇卫生院或其他一级以上医院就治。个体诊所和门诊业主将已登记或治疗的发热患者的资料上报相应医院。
  (二)公安机关协同当地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对落实不力,工作怠慢,造成非典型肺炎传播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民工
  责任人:业主、村委会
  (一)实行用工申报制度。用工单位和业主应掌握民工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相关资料。负责每日收集民工体温情况,并对预防非典型肺炎采取积极措施,改善民工生产生活条件。
  (二)农民工返乡时,业主要及时通知其返回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机构,由村委会对返乡农民工进行隔离观察14天,发热者要立即报告,并专车送往指定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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