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公告

山西省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
 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公告
 (晋防非典办发[2003]3号)


  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遏制非典型肺炎疫情扩散势头,按照对非典型肺炎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预防控制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省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工作领导组就疫情报告,要求各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农村及城市社区的重点部门、重点人群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采取如下措施:
  一、加强疫情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防疫卫生机构,各级防治非典型肺炎机构,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实行每日疫情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凡发现发热38℃以上或有疑似非典型肺炎症状的人,应以最快通讯方式报告所在地县(市、区)卫生防疫机构。
  二、城市社区、家属院
  责任人: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单位法人代表社区(居委会)、家属院建立非典型肺炎控制联络处,居民楼各单元设立联络员。
  (一)每日收集居民健康和体温测量信息,发现发热38℃以上的病人应迅速上报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并同时呼叫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医院发热待诊门诊诊疗。
  (二)街道办事处对发热病人(≥38℃)所在单元居民实行暂时隔离,当发热
  病人排除非典型肺炎时解除隔离。对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家庭成员,迅速进行家庭内隔离。对其居室环境和物体表面、病人生活用品、非典型肺炎病人所在单元进行彻底消毒。对非典型肺炎病人所在单元居民实行封闭隔离14天,当该楼出现3个以上非典型肺炎患者时,可整楼封闭隔离。封闭隔离单元和整楼应由街道办事处安排有关单位派专人24小时监护,并给被封闭居民区(楼、单元)提供生活供给保障。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
  责任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人代表
  (一)每日收集职工的体温等信息,发现发热38℃以上者,要迅速隔离治疗,并上报卫生防疫机构。
  (二)对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触者进行内部封闭隔离和自我医学观察14天。并对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的物体表面、空气进行彻底消毒。
  (三)对发热38℃以上病人,单位应通知其家属、密切接触者和其所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采取相应隔离措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