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主要街道两侧内,属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300元,无 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10%;属非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200元,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8%。
城市市区内的主要街道:朝阳路、民生路、兴宁路、新华路、中华路、人民路、民主路、公园路、望州路、邕梧路、民族大道、新民路、园湖路、东葛路、茶花园路、教育路、临江路、七星路、青山路、星湖路、桃源路、天桃路、古城路、滨湖路、双拥路、金州路,嘉宾路、建政路、江滨路、北大路,新阳路、清川大道,大学路、友爱路,安吉路、明秀路、北湖路、衡阳路,江南路、白沙大道、南站路、亭洪路、南建路、五一路、淡村路。
辖县内的主要道路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前项规定之外的,属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200元,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8%;属非商业用房的每平方米100元,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按土建总造价的5%;
(三)临时建设期满未补办延期手续又不拆除的,每平方米200元,无法计算建筑面积的接工程总造价的8%。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规定的违章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三)项规定的违章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设工程基底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建设工程基底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3000元罚款;
(三)建设工程基底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处以5000元罚款;
(四)建设工程基底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处以10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第五条(四)项规定的违章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规划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在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处理完毕之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办理其一切新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