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南宁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1日)废止南宁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处罚办法
(2002年1月21日)
第一条 为了严格制止和查处违反规划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
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行为的处罚。
第三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职责行使处罚权。
市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违反规划建设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违反规划建设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原则;对违反规划建设案件的查处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规划建设,是指:
(一)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项目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确定的建设工程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数、面积、外立面和建筑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其他规定要求的;
(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填湖(河)、挖山取土等改变地形地貌建设活动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章行为,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