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城市户外灯饰按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优惠标准报装用电和交纳电费。
第六条 安装户外灯饰应当符合市城市户外灯饰总体规划的要求,其设计方案应当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批完毕。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大中型建筑、风貌建筑的户外灯饰由业主负责安装、维护。
主干道、重点衔区沿街经营性单位的户外灯饰由经营者负责安装、维护。
户外经营性广告灯饰,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安装、维护。
非经营性灯光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单位名称、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由使用者负责安装、维护。
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及其它公共场所的户外灯饰,由市政,园林、环卫、绿化、广场等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安装、维护。
第八条 新建的大中型建筑、商贸楼的户外灯饰,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原未安装户外灯饰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城市户外灯饰总体规划和本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补装户外灯饰。
第九条 在城市主干道和重点街道、街区进行建筑外檐再装修时,其立面户外灯饰必须按照城市户外灯饰工程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外檐装修同步完成。
第十条 安装户外灯饰必须按规定设置防火、防雷、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城市户外灯饰按规定设置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户外灯饰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灯光启闭工作。
第十二条 责任人应保持户外灯饰完整和功能良好,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 责任人改变、移动、拆除户外灯饰与原审批方案不符的,应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户外灯饰每年5月至10月开关时间为:每日19:30至24:00;11月至次年4月开关时间为:每日18:30至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