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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6号)


  《南宁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林国强
                            二00一年十月十八日

            南宁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美化市容市貌,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南宁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主于道两侧及其它商业地段、公共场所,景点户外灯饰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灯饰是指纳入城市户外灯饰规划和管理的下列灯光设施:
  一、大中型建(构)筑物外泛光灯、轮廓灯、霓虹灯;
  二、市区主于道、重点街道,街区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人户外照明灯光和门面装饰灯、霓虹灯及橱窗装饰灯光;
  三、广告灯光;
  四、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及其它公共场所的照明灯光。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灯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市户外灯饰总体规划和审批各类建设工程的户外灯饰照明景观设计方案。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灯饰工程施工的管理。
  各城区人民政府、园林、工商、公安、消防、供电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对城市户外灯饰工程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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