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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采购资金的划拨
  省采购办根据采购人报送的采购计划,开具“资金划拨通知书”通知采购人将采购资金划拨到省政府采购专户。使用预算内、外资金的部分由采购人按预算内、外资金的拨款方法到省财政厅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使用其他资金的部分,应直接将资金汇入省政府采购专户。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账号:117010101400117655,开户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部分大的采购项目,资金需要分期筹措和分期支付的,采购资金的划拨由采购人与省采购办协商办理。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按《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购〔2002〕8号)文规定办理。
  四、政府采购计划的下达和委托
  (一)省采购办根据采购人报送的采购计划,并在采购资金到位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采购人。
  (二)采购人依据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自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2、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部门集中后自行选择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采购办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3、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五、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计划后应定期汇总,实行集中采购。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二)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的,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邀请招标: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2)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2、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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