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报告、审理案例评析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在进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中碰到有疑难、复杂问题时,应及时向上级国税机关请示;对经审理并以自己名义处理(罚)的案情复杂、特殊、具有典型意义或研究价值,或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上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应当组织人员进行案例评析,并将审理案例的评析报告连同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政策法规处),以便在适当时候编辑案例选编,指导各级国税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
三、认真抓好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依法维护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税法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到位。
首先,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各级国税机关在做出每一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时,不仅应依法告知税务管理相对人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而且要通过书面形式主动告知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诉权。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复议申请时,不管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只要符合规定,都应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上级国税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下级国税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国税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受理。在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审理后,认为正确的,要理直气壮地予以维持,凡认为违法(包括程序违法)和不当的,也要毫不留情地予以撤销和纠正,并及时作出复议决定,坚决制止和纠正那种为逃避当被告而不顾法律和事实一味维持的错误做法,以使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纠错作用,维护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案件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被诉国税机关应当积极应诉,成立应诉工作班子,指定具体的应诉人员,并由一名主管局领导负责有关工作的协调。应诉人员要针对案件争议的焦点积极研究对策,做到未雨绸缪,同时要主动加强与受诉法院的联系,宣传、解释我们的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争取理解和支持。与此同时,要认真贯彻执行好《自治区国税局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请示报告办法》(桂国税发[2000]199号),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材料报送、报表填报尤其是案例评析工作,自治区国税局将对各地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其次,切实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0]131号文印发)和自治区国税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桂国税发[2001]403号文印发)的要求,在认真配合好审计、财政等部门的检查的同时,认真开展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并将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检查统一归口法制机构负责。要纠正那种认为执法检查只能下查的错误思想,不仅要加强对下级国税机关的执法检查,更要加强对本级国税机关所属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鉴于总局已明确自今年开始原则上不再统一布置全国性的税收执法检查,为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监督作用,我们要求,除自治区国税局视情况统一布置的全面执法检查外,每个地市一年至少要针对本地区税收执法中的薄弱环节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执法检查;与此同时,要根据本地的执法情况和具体特点,按照量力而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年度日常执法检查计划,确定当年日常执法检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并通过建立1—2个执法检查联系点,派人直接参加联系点的日常检查工作的方式,推动面上工作的有效开展,以切实推进日常执法检查。执法检查过程中进行的除询问外的调查取证,应通过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的形式与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核对事实,搜集和提取证据资料;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执法不规范的问题,除应通过制发《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责令违规单位限期纠正外,还应当在辖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执法检查结果应当作为年终考核被检查单位的重要依据,以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