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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县为单位统一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县为单位
 统一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03]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全面实施农村初中、小学教师(以下简称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上收到县管理后,各地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加强资金调度,基本保障了农村中小学教师国家规定标准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但由于多种原因,部分县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补贴的发放标准与当地公务员津补贴的发放标准还有一定的差距。为建立稳定、规范的教师工资和津补贴保障机制,省政府要求,以县为单位,统一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补贴的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统一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补贴发放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保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津补贴的正常发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施科教兴皖战略的要求,是社会收入公平分配原则的体现,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在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国家规定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认真做好统一地方津补贴发放标准工作。
  二、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统一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补贴发放标准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全面调查摸底,研究制定统一农村中小学教师地方津补贴发放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并精心组织实施。
  从2003年7月起,各地要以县为单位,统一农村中小学教师和县直单位公务员津补贴的发放标准,凡发放给县直单位公务员的津补贴,必须同时发放给农村中小学教师(包括由县级财政供给的农村初中、小学编制内在册、在岗的国家正式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下同),实行同等待遇,并通过银行将工资和津补贴资金直接拨人教职工在银行开设的个人工资账户,实行统一发放。
  各地要高度重视,安排好统一农村中小学教师地方津补贴发放标准所需资金,在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国家规定工资的基础上,首先保证省定津补贴的发放,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再解决当地定津补贴发放问题,不得先发当地津补贴,而在省定津补贴的发放上留下缺口。
  要牢固树立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积极组织收入,合理调整支出结构,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通过自身挖潜,解决统一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补贴发放标准后可能出现的财力缺口。
  各县统一农村中小学教师津补贴发放的工作方案,于6月底前抄报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编办、省教育厅和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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