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的通知
(劳社字[2003]51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中央驻肥及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劳社〔2003〕51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七月四日
安徽省非全日制用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根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三条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 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六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六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劳动合同中双方未约定终止条件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在录用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