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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

  71、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含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调整)由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省经贸委
  72、县组织的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下放各县
  7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需要省平衡资金和建设条件的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利用外资项目 (即能源、交通、基础原材料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加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下放各市审批。省50户重要骨干企业的项目由企业自主审批
  74、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的设立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75、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76、《生猪屠宰许可证》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77、年免增值税10万元、企业所得税15万元以下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认定下放各市
  78、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省外经贸厅
  79、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县、开发区
  80、自由进口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和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备案下放到合肥、蚌埠、芜湖三市试点,条件成熟后下放各市
  省交通厅
  81、教练车标志牌、教练车证核准下放各市
  82、对跨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的审批下放各市,由管理相对人选择一市牵头办理
  83、对跨市行政区域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行为的审批下放各市,由管理相对人选择一市牵头办理
  84、对跨市行政区域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行为的审批下放各市,由管理相对人选择一市牵头办理
  85、对跨市行政区域的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行为的审批下放各市,由管理相对人选择一市牵头办理
  86、对跨市行政区域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审批下放各市,由管理相对人选择一市牵头办理
  87、对跨市行政区域的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行为的审批下放各市,由管理相对人选择一市牵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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