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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首批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

  46、经房管部门和主管部门鉴定的危房、停止使用的房产和其他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的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审批,下放各市、县
  省建设厅
  47、大中型项目用水、节水评估,下放各市、县审批,报省备案
  48、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来皖承接设计项目的备案登记下放各市
  49、工程档案预验收下放—各市办理
  50、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下放到项目所在市、县(超越本地审查范围项目需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51、新设立建筑企业预审、建筑劳务企业年检,下放各市办理,报省备案
  52、燃气企业资质初审下放各市
  53、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资质(三级以下)审批下放各市
  54、招标代理专家库的建立下放至相关企业
  55、丙级监理企业年检变更登记(除名称变更外)下放各市办理
  56、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及鉴定证书核发下放各市
  57、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计安装、维修资格证书审批下放各市
  58、工程建设施工员、质量检查员、预算员、监理员等人员从业资格岗位证书年检下放各市
  59、二级以下建筑企业造价员培训下放各市
  60、100立方米以下液化气站企业资质审批下放各市
  省农委
  61、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委托各市审定,报省备案
  62、县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审批、年检下放各市 
  63、动物诊疗许可证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省水利厅
  64、市、县水毁工程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审批下放各市,报省备案(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仍由省级审批)
  65、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小型工程项目,如不涉及中央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及工程,下放各市、县审批,报省、市备案
  66、新建、扩建、改建800KW(含800KW)至2500KW水电站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67、小(二)型水库登记、降等或升级下放各市审批,报省备案
  68、市、县自筹资金建设的水利项目,在符合流域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如不涉及大江、大河及重要防洪工程,不涉及中央和省级管理的河道及工程,其建设审批权限下放各市,报省备案
  69、各市、县自筹资金建设的节水灌溉项目由市、县自行审批
  省国土资源厅
  70、小型矿山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授权各市国土资源局会市财政局审批,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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