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批取消及下放行政
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皖政[2003]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省政府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和《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的同时,对省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再次进行了清理。决定本次取消、下放及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85项,其中对应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省取消45项,取消部分审批内容4项,改变管理方式2项;对省本级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34项。现一并予以公布:
一、我省对应国务院取消(取消部分审批内容)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51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5项)
1、省经贸委
(1)旧货市场、全省性旧货企业审批
(2)商业、物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审核
(3)限额以下限制类(乙)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项目建议书审核
2、省教育厅
(1)聘请台湾、港、澳人士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审批(省教育厅商省台办)
(2)非学历教育证书考试审批
(3)具有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审批(省教育厅、省公安厅)
3、省科技厅
(1)技术经纪人资格认定
4、省公安厅
(1)多色复印许可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许可
(3)消防产品维修资质审核(核准)
5、省财政厅
(1)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还贷能力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审批
(2)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印刷企业资格认定
(3)国有企业兴办企业无偿调拨资产审批
6、省人事厅
(1)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备案
(2)全省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核
(3)省直机关与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进人审批
7、省国土资源厅
(1)地质勘查单位资格核准
(2)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申请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3)测绘任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