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化解乡村不良债务。抓紧清理村级债权债务,核实债务数额,逐村制定化解计划,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今年取得明显成效。对乡镇债务也要认真制定化解方案,落实化解措施。省农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各市、县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同时,要采取严格的措施,坚决杜绝发生新的债务。
四、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年”活动
省委、省政府决定,2003年在全省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年”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规范涉农税费征管为重点,全面抓规范,系统防反弹,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年”活动取得明显成效。重点要抓好以下规范:
规范农业税征收管理。一要完善程序,重点是确保纳税通知书发放到户,并张榜公布。二要改进方式,重点是继续推广农业税“三定”征收办法,加快农业税办税服务大厅和办税服务点建设步伐,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服务程序及方式,逐步实现农民主动缴纳税款。三要完备手续,重点是征收农业税及其附加必须开具规定的税收票据。四要规范征收,重点是严禁税费不分、税费混征、搭车收费。除农业税征收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征收农业税。乡镇不得要求行政村承担农业税征收任务,不得将农业税尾欠转嫁给行政村,严禁户交村结、乡村统算。同时,要注意调动和发挥村级组织的积极性,促使其履行好协税护税的义务。五要规范农业税减免政策,对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要按规定实行社会减免,对受灾农户在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依法按规定给予减免,并确保各项减免资金落实到位。
规范涉农收费管理。所有涉农收费部门和单位都要全面实行涉农收费许可证制度、公示制度和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规范涉农收费行为。尤其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婚育收费以及农机监理收费和水费、电费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政策,绝不允许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任何涉农收费部门都不得以手中掌握的审批权和许可权乱收费、乱摊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监管,落实监管责任制,坚决制止乱收费。
规范村级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政策,各级财政安排的村级补助资金、农村五保户补助资金等要确保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农业税附加要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及时划入专户,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和农村五保户供养的经费需要,严禁截留、挪用、平调村级资金。规范和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体制,做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民主理财。严格控制村级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对村级财务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认真执行《
安徽省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条例》。对于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需要农民筹资筹劳的,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实行“一事一议”,不得强制农民筹资筹劳,不得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收费项目,不得只收钱不办事。对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村民每人每年出资不超过15元,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出工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村内筹劳以出工为主,不准强行以资代劳。对于确实无法出工、自愿以资代劳的,日工价标准要实行上限控制,具体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在年初公布,报省、市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备案。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筹劳,应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其范围只限于受益村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并与农民商量,由农民签字认可,实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搞强迫命令。“一事一议”确定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只能安排农民出工,不得要求农民以资代劳,不得跨村筹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等形式,不得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要逐步降低农民筹资筹劳在农业综合开发投资中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