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3年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意见
(2003年5月8日 皖发[2003]7号)
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现就做好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较为显著的阶段性成效,基本实现了三年改革试点的预期目标。今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安徽作为率先以省为单位进行改革试点的省份,要继续巩固和扩大改革试点的成果,探索深化改革的思路和途径,探索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着力推进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坚定不移地把农村税费改革引向深入。
二、继续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
从今年起,在全省范围实施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试点。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从今年起,全面取消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今后,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跨乡、跨村的各项事业建设不得再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不得再向农民摊派劳务。村内兴办公益事业确需农民出工的,应严格按照“一事一议”筹劳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各地要注意按照中央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按照需要可能,民主决定,公开自愿的要求,发挥农村劳动力资源优势,鼓励和引导农民增加劳务投入,进行劳动积累,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
暂停向农民收缴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历年税费尾欠。对于农民2000年以前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村提留、乡统筹尾欠,按照“继续清理、暂停收取”的原则处理;对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尾欠,要予以减免;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要一律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
暂停执行对主要劳动力长期居住在农村、不承包耕地且有稳定收入的务工经商农户和从事养殖业的农户每人每年收取不超过50元资金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