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做好宁波港口岸扩大开放工作。扩大宁波港口岸对外开放范围,是进一步开发利用宁波深水良港资源和“建设大港口”的迫切需要。当前,首先要将宁波港口岸开放范围以外需要扩大开放的区域(水域、陆域等),申报正式列入国家“十五”口岸开放规划。其次要调整和完善我市“十五”口岸开放规划。调整完善后的规划要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和深水条件,充分考虑各县(市、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需要,兼顾全市重大项目对外开放的实际。其开放度要保证满足我市今后十年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同时,要切实做好与省、国家两级口岸规划的衔接和确认工作。再次要充分做好口岸扩大开放的前期准备工作。申报口岸扩大开放的前期工作,关键要做好向军事部门申报水域开放工作,并按照《批复》要求,结合口岸扩大开放的实际,做好口岸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工作。
(三)抓紧做好已开放水域内,临时开放码头申报正式对外开放的验收工作。1994年以来,我市已先后审批并临时对外开放了12家、21个泊位的企业自备码头,为企业、港口和全市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要抓住《批复》规定审批权下放的难得机遇,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全市所有临时对外开放码头申报正式对外开放工作,在省口岸主管部门牵头进行对外开放验收通过后,由省政府批准启用。要制定宁波港口岸临时开放企业码头申报正式开放的工作方案和工作目标,在搞好试点工作的前提下,分批分期,逐个报批,力争在2004年完成报批验收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全力支持、帮助企业做好码头正式对外开放的申报和验收筹备工作。要向企业说明正式对外开放的优势所在,消除企业的担忧和顾虑;要讲清申报工作的程序、标准和要求,帮助企业做好口岸开放验收的自查和整改工作;要精心筹备,严密部署,确保企业一次验收成功。
三、落实责任,强化协作,切实加强对我市港口口岸对外开放工作的领导
港口口岸对外开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程序严谨,要求高、层次多、难度大,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协作、精心组织实施。全市港口口岸对外开放工作,要坚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口岸办具体负责实施,各地、各部门相互配合落实。口岸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处室(部门),一把手要亲自过问港口口岸对外开放工作;要把支持港口口岸对外开放工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工作和服务经济建设中心的具体体现。港口口岸开放规划和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全力配合,统一行动,齐心协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口岸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口岸管理工作。在口岸管理中要讲全局、顾大局、识大体,树立一心一意为宁波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自觉贯彻《批复》精神,进一步树立口岸意识、开放意识、国防意识和国家安全意识;要制定措施,明确规范,加强对开放港口、码头等区域的检查和考核工作;要正确处理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关系,做到二者统筹兼顾,共同发展;要加强港口和货主码头单位的口岸法规法纪培训和教育,严防走私、贩毒、偷渡等犯罪活动的发生;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口岸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塑造宁波改革开放的新形象,共同为宁波的经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