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涉及防治非典的金融业务特事特办
各商业银行在条件符合情况下要全力满足对防治非典所需药品、医疗器材及相关物资的科研、生产、购销等资金需求,主动加强与相关企业的联系,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理手续,加快审贷工作,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贷款等业务。对资信良好(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必要时可发放信用贷款。对用于疫苗开发、药品研究及防治非典药品生产的资金需求,贷款利率原则上下浮10%;对涉及有关器材及相关物资生产、购销的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对涉及奋斗在一线而被隔离的医务人员,以及处于隔离期间的患者,其个人消费贷款的本息扣款日期可顺延。对确有真实贸易背景、符合票据业务办理条件的生产、出口企业及与防治非典直接相关的企业,积极开展票据融资。对科研单位需进口有关技术设备和药品等,要加快办理售汇等相关手续,保证科研攻关的需要。
三、积极开办银团贷款,合理有序满足重点项目、大企业的资金需求
各商业银行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反馈辖区重点项目、大企业的特大额资金需求,在人民银行与计委等政府部门的牵头下,发挥商业银行整体作用,组织银团贷款,分散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银团贷款的资金筹集,要努力采取总行直贷或联动贷款等方式,同时发挥信贷资产转让作用,以便在满足重点项目、大企业资金需求的同时,确保有更多的资金用来有效支持辖区中小企业的发展。
四、加强银贸协作,努力通过多种融资方式及时满足外贸出口企业流动资金需求
对信用良好、能够及时归还贷款的外贸生产、出口企业,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继续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要配合、支持外经贸系统建立、运作外贸出口企业风险基金(或担保机构),增强企业融资能力。
五、加强信贷营销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确保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正常运转,进一步完善企业资信评估机制,为信贷决策和信贷管理及时提供有效服务。做好与招商引资有关的金融服务工作,保持辖区内外正常的业务及资金往来。根据疫情控制情况,适时组织召开金融产品展示会、银企洽谈会,加强银企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业务合作。
六、做好发行基金调拨工作,加强电子银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