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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六、深化改革创新,推进民政事业全面发展
  改革救灾工作,认真落实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体制。市及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全省民政事业现代化实施进程的意见》(浙民办[2003]51号),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制定抗灾救灾工作预案,建立科学、快速、高效的灾害救助体系。围绕军事斗争准备,大力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巩固和发展创建活动成果,进一步提高双拥工作水平。做好与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衔接,健全优抚安置保障制度,建立完善优抚补助标准与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保障重点优抚对象达到或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完善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制度,不断提高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在落实低保制度时,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家庭生活收入。进一步推进退伍安置改革,探索建立多渠道的安置保障金制度。认真做好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军休服务管理社会化。适应城市化的新形势,加强对行政区划工作的领导,发挥行政区划对推进城市化、现代化的作用。进一步改革地名管理模式,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加快地名的标准化进程。贯彻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做好丽水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落实移民扶持政策,促进移民尽快融入当地社会。探索革命老区工作创新,大力扶持老区建设。巩固和扩大殡葬改革成果,加大殡仪服务的开放度和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推进婚姻登记机制改革,依法做好婚姻和收养登记管理。积极支持以社会福利设施、民政信息管理系统、殡仪服务设施等为重点的基础建设,尽可能减免有关规费。
  七、加强组织和领导,不断提高民政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民政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主要领导亲自抓民政工作,把民政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民政工作落到实处。要发挥政府投入的主渠道作用,确保财政投入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积极鼓励和吸纳社会资源参与民政事业的发展。各级组织、宣传、计划、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民政工作,为加快发展民政事业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按综合执法的要求,探索建立民政综合执法体制。加强对民政工作者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按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配好配强各级民政领导干部,建立完善民政干部职工继续教育机制,不断提高民政队伍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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