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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政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地要从强化政权基础的角度,切实加强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的组织建设。把社区建设作为城市化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统筹解决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凡新开发小区必须根据《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办法》和我市有关规定,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一定面积的社区居委会必需用房。积极引导居民参与社区管理,深入开展创建社区建设示范单位的活动,到2005年,全市4/5的社区达到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标准。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增加社区就业岗位,共享社区资源,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
  进一步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积极推进村务公开,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到2005年,全市2/3以上的村达到县级村民自治先进(模范)村的标准;1/4以上的村达到市及市以上村民自治先进(模范)村的标准;2/3以上的县基本达到村民自治先进(模范)县标准。
  四、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坚持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方针,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行业性社团和公益性社团。理顺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国家机关与社会团体的职能、人事、财务分离,推动民间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加大对民间组织重大活动、人事安排、财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民间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民政、公安、安全、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合作,坚决打击非法民间组织,严肃查处民间组织的违法行为。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必须有专人负责民间组织管理,民间组织管理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五、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保障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根据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快发展老龄产业和老年福利服务事业,全面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各级政府要积极为特困老人、有特殊贡献老人等提供福利服务。推进国家投资举办的福利性老人服务机构改革,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认真落实五保户供养政策,2005年城镇“三无人员”(无依无靠、无劳动能力、无赡养人或抚养人)和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实现集中供养和寄养。落实国家、省和市鼓励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政策,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事业的需求。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应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加强对残疾职工权益保障制度的完善和监督,不得违反规定向福利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加强宣传引导,探索建立福利企业回报社会福利事业的机制。积极支持民政部门抓好福利彩票发行,为福利事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大力扶持发展慈善事业,健全慈善组织,建立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大力开展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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