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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滩坑水电站库区
 移民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03]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滩坑水电站是我省一项规模巨大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也是继金温铁路之后最大的扶贫工程,具有发电、防洪和其它综合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关系到整个工程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为顺利完成省下达我市的6000名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与国家部委有关电站水库移民安置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3号)精神,本着对国家、移民、历史负责的态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县(市、区)、乡镇实施”的要求,全面完成移民安置任务。
  二、实施原则
  (一)实行有土安置原则。安置移民户的耕地相对集中,便于耕作和管理,从安置村机动土地或已承包的集体土地中调剂解决。
  (二)相对集中、分散安置原则。集中安置到环境容量和条件适宜的乡镇;分散安置到相互之间差距不大的行政村,一般一个行政村选择1—2个安置点,每个安置点原则上3—4户,移民安置任务不得平均分摊。
  (三)严格补偿原则。移民安置过程中的生产生活资料、社会公益性支出和必要的工作经费,按省规定的滩坑移民补偿标准给予补贴。要不折不扣地执行省、市规定的移民安置补偿政策,不得乱开优惠政策口子。
  三、移民安置有关政策
  (一)移民迁入安置地后,应享受安置地村民及社员待遇。
  (二)移民生产用地按安置村农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全村耕地面积-自留地-机动地)/(全村现有农业人口+移民人数)]安排。如果移民提出少要或不要承包田,必须向安置村提出书面申请。移民承包土地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和当地实行二轮承包相同。移民自留地也按当地村民同样标准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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