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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水域滩涂养殖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对初步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申请的水域、滩涂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养殖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养殖水域、滩涂申请表;
  (二)拟使用的养殖水域、滩涂界址图、面积、使用年限和用途;
  (三)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提交权属证明材料及承包合同;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说明等。
  第八条 养殖证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持证者的基本情况;
  (二)养殖水域、滩涂地理位置及平面界址图;
  (三)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
  (四)养殖类型、方式及主要品种;
  (五)有效期限;
  (六)编号。
  养殖证不得涂改、伪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第九条 养殖证的有效年限依据养殖水域、滩涂的生态环境、养殖承载力、养殖方式、投资风险等因素,分别为:
  (一)浅海、滩涂、深海养殖的最高期限为15年;
  (二)江河、湖泊、水库养殖的最高期限为10年;
  (三)池塘养殖的最高期限为30年;
  (四)临时养殖的最高期限2年。
  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有效期限除符合前款的规定外,还应当不高于承包合同期限。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殖权优先确定给以下生产者:
  (一)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二)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
  (三)当地传统从事养殖生产的。
  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获得养殖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确定水域、滩涂养殖承包经营权。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合同应当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不得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不核发养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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